焦卫〔2023〕47号 签 发 人:冯小亮
办理结果:A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第2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代桂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人员发放有毒有害津贴”的提案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后,对有关建议中第一条“建议政府高度重视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重新食品药品检验工作列为有毒有害工种”,以及第三条“建议出台相关文件,强制单位每年对从事食品药品检验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答复如下:
2023年7月10日15:00,焦作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科长郑晋峰、副科长王琳、市疾病中心职业病预防控制科技术人员杜芳莉副主任医师一行3人,在市场监管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陪同下,对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调查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识别工作。经现场调查,确认焦作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检测检验实验室存在多种有害化学因素,实验室检验人员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的有害化学物品为苯、氨、甲醇、乙腈、硫酸、盐酸、硝酸、正已烷等30余种:存在的物理性有害因素为噪声、高温,存在的生物因素有害因素为金黄色葡萄球菌、生孢梭菌、大肠埃希菌和乙型副伤寒沙门菌等9类菌种,在中药实验室还存在重金属、有机磷类和有机氯类农药以及放射性危害因素,放射源为镍-63(Ni-63)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和《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等法律法规,食品药品检验实验室所接触化合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放射性危害因素属职业病危害因素范畴,其工作场所为有害作业场所,岗位为有害作业岗位,工种为有毒有害工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遵照《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相关危害因素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定期到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职业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2023年7月27日
联系人:市卫健委职业科郑晋峰 联系电话:3569521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焦作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