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最新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焦作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焦作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209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传真):0391-3569292;
电子邮箱:jzwjwbgs@126.com
邮政编码:4540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焦作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委机关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焦作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jiaozuo.gov.cn/;
2.新闻媒体;
3. 线下渠道:信函可邮寄至焦作市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209室,传真可拨打0391—3569292。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以下信息均应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焦作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jw.jiaozuo.gov.cn/)上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②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的处理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5.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3)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