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卫〔2023〕61号 签 发 人:冯小亮
办理结果:A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第18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杨雷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防治未成年人文身》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您提出的提案我委经慎重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确实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推进,经查阅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确定了以下几点。一是根据《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二是依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的规范,去文身属于医疗美容项目;三是按照《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相关部门应当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根据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焦作市卫健委制订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卫生健康系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并于6月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医疗卫生机构自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排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是否规范。下一步,我委将依照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协同联合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3年7月27日
联系人:市卫健委监督科王有进 联系电话:3569361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
焦作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