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第七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第十条)。
为减轻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担,2021年,省卫健委下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卫审批〔2021〕9号),规定:医疗机构变更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设备时,若更新后的设备与原设备同类别同型号、且主要技术参数不大于原设备、并使用原机房的,不再进行预评价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时,只提交新设备安装后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
该政策2021年10月27日起全省全面执行,进一步规范了全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每年可为全市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服务机构节省相关费用数十万元,同时节省了大量时间成本,大大加快了新设备投入使用进度。
市卫生健康委
2026年2月26日